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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4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的,逾期不改责令项目停工!

发表时间:2022-08-09 09:10

8月4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

对发现未提供I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 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I程款支付担保。


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 -形 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担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值。

■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

■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已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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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可证明资金保障的文件,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基本要求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二)担保机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西藏自治区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担保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与施工企业关联的企业。

(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担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基本附件备查。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动态监测。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特别是对施工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跟踪调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内容,确保可操作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将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二年。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