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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9-06 08:54
宁建价管〔2021〕4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更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就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进宁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
2021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及时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一)登记提交资料
1.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
(3)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其他证书;
(5)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的近一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2.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总公司营业执照;
(3)在宁分公司营业执照;
(4)在宁分公司(或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5)在宁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其他证书;
(7)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的近一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3.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应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
(3)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二)登记流程
1.企业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由“企业登录入口”进入系统,按要求填报并上传资料,提交信息登记申请。
2.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企业登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工作。
二、成果文件要求
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的规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中原加盖企业资质专用章处更改为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其他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管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0951-5058495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1年9月1日